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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白银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白银市内注册登记,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的模式,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机制。该项贷款是指与基金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由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办法及《白银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即可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联合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草拟修订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财政局为资金保障监管机构,负责市政府资金的预算筹措、补充等工作,对基金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共同指导、监督合作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并履行风险监管职责;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承担风险管理、审核贷款企业以及贷款发放与收回、追偿、结算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措、预算、补充等工作,以及小微企业的扶持、遴选推荐和促进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八条 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组成,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财经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开设专户存放,分账核算。政府“风险补偿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企业“互助担保金”除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基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账户本金。
第十条 基金池缴纳比率
(一)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区财政出资,按银行贷款金额的5%建立,注入合作银行。
(二)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照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1%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股权等)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0.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抵质押物手续由贷款合作银行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贷款企业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发生逾期风险后,合作银行启动催收程序;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时,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三)代偿后,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第十二条 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贷款企业及业主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后,即退还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企业贷款期限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十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根据上年放贷和代偿情况,将政府风险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拨付到位,确保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当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合作银行此项政策的执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七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循环信贷。合作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满足评审标准的,合作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还款能力等情况,参考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向县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工信局)申请,经县区核查,遴选初审后,报市基金管理机构。市基金管理机构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推送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前审核。合作银行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贷前审核,并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提交备案。贷款企业审核通过后,合作银行做好相关贷款企业资料备案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企业名单报政府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核备案的企业在缴纳互助担保金、签订贷款合同后,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信贷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银行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要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特别是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已贷企业、未贷企业及未贷原因等要进行公示,方便查询。同时,合作银行要对未贷企业就未贷原因书面告知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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