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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预算安排相应项目前期经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补助、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的范围:计划列入当年全市重点前期项目清单,符合市级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申请前期费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项目及获得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开支范围包括:勘察费、设计费、课题研究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费、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费等费用。
第七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补助方式安排,补助金额按项目总投资的0.5%以内确定。单个项目前期费年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跨年度完成的,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给予补助。
第八条 安排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县区也应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并优先支持申报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市属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县区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计划开工时间,前期费用估算清单,拟申请前期费金额,绩效目标,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县区项目应出据本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统筹安排和管理项目前期费,根据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谋划储备列入全市重点前期项目清单的规模,对拟申请项目前期费的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项目前期费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分批次安排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下达后,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规范使用,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加强过程监管,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前期工作开展、资金支出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进行削减或取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前期费核销核减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项目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的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的项目前期费。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项目前期费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项目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前期费申报和执行、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要对本行业、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收回项目前期费,取消项目单位前期费申报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项目前期费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假报送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项目前期费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武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22〕5号)同步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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