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补。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8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60万元。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6)对引进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的奖励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7)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待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县内国家公职人员在享受奖励政策的同时,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8)《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在有效期内与本办法同时适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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